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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是北京市设立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规范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结合北京社科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服务,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始终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应用研究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北京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团结引导广大专家学者研究回答北京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基础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北京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四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决策需求,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编制《北京市社会科学“×五”基金项目工作纲要》,发布《×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选题范围。制定项目课题指南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对不同级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重大项目、年度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项目、后立项项目、预立项项目等类型分类组织实施,并根据北京改革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北京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或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问题研究和综合研究,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推动北京改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项目主要资助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围绕自身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确定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增补项目主要资助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的重要专项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后立项项目主要资助先期未获得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北京改革发展具有借鉴和指导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预立项项目主要用于加强对中央、市委大政方针政策的研究阐释与宣传,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9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可以按照申报公告的要求,依据课题指南拟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申请人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八条 申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市社科规划办相关通知、公告的内容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

申报的研究选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申请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选择须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专家建议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进行审批,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并通过“北京社科规划”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向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正式立项。

第二十五条 正式立项后,基础研究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应用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市社科规划办制定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八条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立项回执审查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结果,结合当年预算经费可支配额度,确定各立项项目当年拨付的资助经费额度,将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研究项目有重要协作单位并须给予经费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时,需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预算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后,可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相关协作单位。协作单位不能再提取管理费,经费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三十一条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社科规划办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通知》,明确当年检查范围与要求,重点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和取得的阶段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在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查,组织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收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形成年度检查综合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撰写年度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一个项目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期满前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市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研究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研究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4.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项目研究完成后不按规定进行鉴定结项或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4.项目研究逾期未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的;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的;

2.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3.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4.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5.终止研究协议的;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鉴定结项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责任单位不得委托项目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实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可申请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第四十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鉴定结项工作须严格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最终成果,申请项目结项,最终成果应符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求及规范》。

最终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未经鉴定但确需出版的,要先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四十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讯鉴定、集中鉴定或免于鉴定的方式完成。

第四十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评分定等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十四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或经批准免于鉴定的,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办理结项手续。市社科规划办对提交的结项材料审查验收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继续研究并在半年内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改说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第七章 宣传推介


第四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研究基地和课题组应加强对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其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课题组要按照撰写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的具体要求,及时将重要的研究结论、核心观点和对策建议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向社会广泛宣传。

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参考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介项目研究成果。

1.利用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北京社科规划》积极宣传、推介项目研究成果;

2.对项目阶段成果、最终成果择优结集出版;

3.遴选出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文库》;

4.向社会媒体推介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十九条 对鉴定为“优秀” 等级,学术性强、值得出版且出版经费有一定困难的最终成果,项目负责人可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出版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出版资助。市社科规划办对成果价值、出版费用需求等情况进行审议。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出版资助。


第八章 奖励惩戒

第五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实施优秀二级管理单位、研究基地和先进个人的考评与表彰,不断提高二级管理单位和研究基地的科研实力与水平。

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市社科规划办予以鼓励。

第五十二条 对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认真、规范,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量大的二级管理单位和研究基地,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并将其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和研究基地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适当增加申报名额。

第五十三条对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或直接做出撤销决定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也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或成果鉴定工作,其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五十四条 对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松懈,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的单位和研究基地,市社科规划办给予批评,并在下一年度立项时减少申报名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其他办法中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